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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征信条例拟将****保存期设为5年

2017-06-15 16:56

         近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《征信管理条例(第二次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修改稿)。2009年10月该条例**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本次意见稿中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关注,首先是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****的保存期限为5年,还有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将须本人同意。
        保存期限缩短更加人性化
       
记者看到这份意见稿中明确,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,征信机构不得采集,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,但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。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****的保存期限为5年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;超过5年的,征信机构应予*除。
        征求意见稿对“****”予以了明确界定,指出应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:信息主体在贷款、使用***、赊销、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;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,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;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****。
        “这可能更加考虑了被作为信息采集对象的客观需求”,某银行信贷部门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,因为征信记录只客观记录客户是否有逾期等行为,并不做恶意与无意的区分,这使得许多无意之间造成逾期的客户,面临再次贷款以及*****时的困难。“我们也很同情这些客户,但是征信记录的*除权在央行,虽然违约可能是因为某家商业银行的***或者贷款引起的,但是我们无法修改”,这位人士介绍 ,目前这种情况只能靠银行特别出具证明,证明客户并非恶意才能再使用信贷业务。如果记录时间缩短到5年的话,将大大降低这种情况的发生。

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将须本人同意
      征求意见稿规定,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,征信机构不得采集,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;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。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、基因、指纹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。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、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、不动产的信息;但是,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。
另外,根据修改稿的规定,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,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;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称信息使用者)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,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,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授权查询的除外;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,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,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。
        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,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。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。
        分析人士认为,这进一步明确了征信记录的记录范围,同时也体现了对这些征信人群权利和隐私的尊重,今后使用征信记录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。